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青政发〔2003〕47号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吴忠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五、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市经济、教育、科学、民族宗教事务、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审计、地方税务、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统计、工商行政、林业、质量技术和药品监督等行政工作。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法办理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由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各职能部门的局长组成。

  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向市长负责。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向市长负责,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市长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报告。

  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吴忠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三)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四)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属机构、事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吴忠市党委、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吴忠市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市财政预算(草案)、政府基金预算的收支项目计划,每半年审议一次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分析全市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八)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召集,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衔接工作,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等。
市长碰头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十九、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常务副市长并市长确定。

  二十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副职列席。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二十二、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请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业务会议,应提前15天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求乡镇长参加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市长并市长批准。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四、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1〕53号)的规定;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送政府领导审批。
凡以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没有经政府办公室审核,政府领导不能直接签发。

  二十六、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裁定。

  二十七、副市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送市长审批,或经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八、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批阅时要签署明确的意见。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凡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分管领导审签,市长签发。

  三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所到之处,接待要从俭。市级领导对于一般性的调研、检查工作,不安排新闻记者参加。
  

  三十二、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要事先书面报告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只安排1位政府领导同志讲话。

  三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确需举行的各类活动,事前,报政府办公室审核后,请示政府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同意后,方可举办。上级机关和兄弟县市来青,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相关领导会见或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十四、市长出国,经市委同意后,报吴忠市审批;副市长出国,经市长同意后报吴忠市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国,需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常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批准。各部门的副职出国,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应当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政府办公室。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示报批、副职领导出差,应由本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