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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企业、单位: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充分调动各镇、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招大商、大招商,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争取在“十一五”末跻身全国百强县(市)行列。根据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依据《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以及争取到国家、自治区政策性投资的项目资金。
(二)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
1、设立组织机构。各镇设立专门机构,各部门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明确目标任务。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具体项目、工作内容、工作人员、有专题会议记录;
3、及时上报资料。统计资料规范、真实,资金到位凭证搜集充分,报表及凭证报送及时;
4、积极开展工作。工作扎实,建立项目储备库,有具体项目联系人,全方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5、跟踪服务。对投资项目指定专人跟踪服务,有具体项目,具体服务人员,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考核程序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单位实行初始登记制。引荐部门(单位)或个人须填写项目登记表。对于市场性投资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或个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资金和项目的要明确第一引荐人,由第一引荐人提出分享协议。重大项目经协商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最多确定两个引荐单位或个人。
(二)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要按月向市招商局报送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报表,同时附项目清单、项目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资金投入凭证等复印件。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招商局提供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考核。
(三)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招商、发改、财政、经贸、工商、考核办、监察局等部门参与,年终对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报市委、政府研究确定后,兑现奖惩。
三、考核办法
(一)目标责任制考核
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得80分,工作开展得2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加分,每超100万元加1分,原则上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采取累计得分的方式,完成任务分、工作开展分与加分项之和。累计得分按比例计算招商引资工作分值并计入市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具体计算方法
1、完成任务8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80分;否则根据引进项目资金实际情况按比例计算得分;未引进项目的不得分。
2、工作开展20分。招商引资工作做到组织健全(4分)、任务明确(4分)、资料齐全(3分)、项目落实(5分)、服务到位(4分)。
(二)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和争取到国家、自治区政策性投资的项目资金的单位,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度计算得分。
(三)为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办理立项审批、争取资金、土地使用审批、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核发、企业代码登记、卫生检验、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事部门(单位),不得利用本部门职权分享引荐单位引进的项目或资金。
(四)对有学习难、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应办事项的,视情况扣罚1—5分。
四、奖惩
(一)奖励办法
对争取到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给予部门或单位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工作经费1—2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助工作经费2-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工作经费5-10万元。对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项目建成后,奖励部门或单位1万元,奖励个人5000元。引进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奖励部门或单位5万元,奖励个人2万元。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2亿元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奖励部门或单位5-10万元,奖励个人3万元。引进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部门或单位10万元,奖励个人5万元。奖励资金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二)奖励设置
1、先进单位奖
对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名列前位的镇(场、街道办)、部门和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2、先进个人奖
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委、政府授予“青铜峡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称号外,并给予一定奖励。
3、引荐人特别奖
对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委、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称号,并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三)惩罚
1、对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60分以下的镇(场、街道)、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2、招商引资客商办理事项或项目建设过程中,职能部门利用职权有意刁难,办事推委拖沓不作为,有损我市投资环境的,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识情节对该部门、单位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停职检查、降职处理,具体工作人员追究其经济责任。垂直管理部门由市委建议其上级调整其工作岗位。
3、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各项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青铜峡市委办 公 室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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