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建立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4月8日

   

 

  近日,青铜峡市出台政策,给全市在职和2004年底卸任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极大地激发了村干部立足基层、带

领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热情。政策规定:对在有关部门核定职数内、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任命或经选举产生,并享受任

职职务补贴的现任村干部和2004年底以来正常卸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村干部,按照“个人参保自愿,财

政予以补贴,离任缴费自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按40%的比例筹集。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6%,市财政补贴20%,参保人缴纳14%。为鼓励村干部干好工作,给予村干

部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适当比例的奖励。参保期间,对所在村被市(县)级以上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

村的村干部,受奖次年保费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市财政承担;村干部受到吴忠市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受奖次年的保

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委组织部承担50%;个人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受奖次年保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委组织部全部

承担;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次年起由市委组织部承担连续3年个人缴费。另外,对2005年未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含2004年以来正常卸任的)村干部,以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从2005年起补缴至

2008年,补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35%,市财政承担65%。(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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